一、农产品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农产品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抵扣政策。
2.财税[2017]37号文件出台后农产品行业抵扣政策变化。
3.财税[2017]37号农产品食品注释新政变化与企业应用
4.农产品企业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类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税法注释所列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②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二、 农产品企业纳税筹划
(一)农产品企业初创期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应从企业生命周期的初创期开始。
1.合理选择企业结构。
2.合理选择企业类型。
3.合理区分业务块。
4.正确选择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别。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本文主要结合农产品食品加工企业的特殊性,探讨其在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材料采购与产品销售运输环节的税收筹划方法。
1.采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2.生产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3.材料采购与产品销售运输环节的税收筹划,要结合运输企业及运输方式的选择来进行。
①运输企业的选择。
②运输方式的选择。
三、 粮食行业税收
一)、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
(二)救灾救济粮
(三)水库移民口粮
二)、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授课老师
杜秋娟 北京财税研究院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学院兼职师资
常驻地:上海
邀请老师授课:13439064501 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