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线索调查谈话相关要求
【课程背景】
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纪检监督工作做出了规范。
本课在对《监督执纪规则》中关于线索谈话的有关内容进行讲解,并在学员对谈话规范理解基础上进行结合案情进行实操演练,增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为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服务。
【课程收益】
明确线索谈话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明确线索谈话对主体的要求
明确线索谈话的基本程序
明确线索谈话安全风险评估与应急处理
明确提高线索谈话效率的基本方法
【课程特色】政治理论性强,深入浅出,风趣幽默,走动式、互动式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使政治理论课不再平淡无味
【课程对象】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群众
【课程时间】0.5天(6小时/天)
【课程大纲】
一、线索调查谈话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意义
1.谈话是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手段
谈话是获取线索关键信息的重要来源
谈话是核实问题真实性的重要手段
谈话是后续处置的重要依据
案例:重庆市南岸区城管执法队长王某某案的线索谈话
2.谈话对于教育挽救党员干部、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有积极作用
谈话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一
开展谈话提醒是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的重要方式
案例: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占比统计。
二、谈话主体要求
1. 谈话主体
《规则》第二十八条:“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负责谈话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陪同主体
《规则》第二十八条:“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
设立陪同主体的原因: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案例:中纪委谈话现场视频
3.委托主体
《规则》第二十八条:“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委托主体的注意事项:必须经过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委托。《监察法实行条例》七十二条:“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经审批可以由监察人员或者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谈话。”
设置委托主体的原因: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三、谈话安全与应急处理
1.谈话安全风险评估
《规则》:“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
安全保障条件包括场所的物理安全性、医疗急救保障、监控设备配备等。
谈话前必须做安全风险评估并做出处理预案。
谈话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2.谈话应急处理预案
制定谈话应急处理预案的必要性
纪委谈话应急处理预案的主要内容与制作方法
3.谈话应急处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与涉及职务违法犯罪嫌疑人谈话:在程序、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与身体、精神状况异常人员谈话:在保障其权益的前提下开展谈话,如配备医护人员、调整谈话节奏等措施。
与容易情绪激动认谈话:及时安抚情绪,心理疏导等。
其他意外情况,如场所安全突发问题等
案例:某支部书记谈话时“装疯卖傻案”的处理
四、谈话程序与工作要求
1.谈话基本流程
基本流程:准备阶段——谈话阶段——后续阶段
每个阶段应该做的工作内容。
2.谈话前准备工作
谈话方案与工作预案拟订:谈话方案内容,包括谈话目的、步骤、策略、时间安排等;工作预案中包括应急预案。
相关手续与文书准备:谈话通知书、工作证出示要求,以及谈话所需的其他法律文书准备要点。
案例:纪委谈话突发情况的话术示例。
3.谈话过程中的规范
话人员行为规范:强调谈话人员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如不得逼供、诱供,尊重被谈话人人格等;说明谈话时的语言、态度等方面的规范。
案例:谈话技巧“五不说”。
笔录制作要求:讲解谈话笔录的格式、内容要素,包括记录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被谈话人陈述内容等;笔录需准确、完整反映谈话情况,经被谈话人核对签字确认。
4.谈话后的后续工作
被谈话人书面说明要求:谈话后根据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的情形和内容要求;书面说明的签字、盖章等程序规范。
谈话材料整理与处置:谈话结束后谈话材料的整理、归档要求;根据谈话结果对线索进行进一步处置,如采信了结、再次谈话、初步核实等不同情况。
五、提高谈话效率的基本方法
1.影响纪委谈话效率的主要因素
2.提高纪委谈话效率基本方法
充分做好谈话前准备
营造良好谈话氛围
提升谈话人员能力
灵活运用谈话技巧
强化后续跟踪总结
六、实操演练
1.案情简介:
实操演练1:谈话对象突发疾病
实操演练2:谈话对象情绪激动
实操演练3:与脾气暴躁者谈话
实操演练4:谈话陷入僵局
实操演练5:外来人员干扰谈话
2.研讨程序:每组分别研讨,在全班分享研讨成果,教师予以点评。
授课老师
刘家贺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教授
常驻地:沈阳
邀请老师授课:13439064501 陈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