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老师: 孙毅
常驻地: 北京

课程特色

企业并购是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并购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根据目标国法律、并购规则和国际准则,充分利用专业能力、信息情报、商政金融资源、实际操作经验和买方企业优势,通过并购交易和整合价值提高,实现企业全球扩张战略目标。

目前,1/3的中国公司期望通过并购扩张企业,而当今成功的跨国公司,几乎都是利用跨境并购模式实现扩张战略的。

课程大纲:

最新政策: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走出去战略,鼓励电力装备出口,支持企业境外并购,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提高跨国经营能力,承诺提供融资便利。

第一章 并购规则理解与适用

1.  理解释义

1) 全称为“城市收购和合并规则”,外国公司可在符合并购规则的前提下,收购英国上市公司。

2.  适用范围

1) 并购规则适用于要约方和受要约方。

2) 外国公司在收购英国上市公司之前,须由财务顾问,向收购与合并委员会进行咨询。

3) 禁止受要约方的董事阻挠并购或是提供更优惠的待遇。

第二章 要害:保密准则

1.  泄密构成违反《刑事审判法》。

1) 在任何公布之前,所有知晓相关信息的要约方和受要约方的董事和要约参与人员,必须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2) 价格敏感信息保密,需遵循《2000年金融服务于市场法》(FSMA)中,市场滥用和内幕交易相关条款。

3) 从广义上来说,绝大部分情况下,泄密都构成违反《刑事审判法》第五部分规定的刑事犯罪。

第三章 注意:发布要约公告

1. 在接触受要约方之前,仅有要约方承担做出任何公告的责任。

2. 在接触受要约方之后,由受要约方主要承担作出公告的责任。

3. 如果要约方成为谣言和猜测的对象,或受要约方的股票价格产生10%的波动,受要约方应向收购与合并委员会咨询,并由委员会决定公告与否。

4. 即便要约方并未正式提出要约,委员会也可规定,双方中的一方,有义务发布公告。

5. 要约的首次公布,即意味着启动了“要约期间”,该期间,直至要约被无条件接受或要约失效为止。

6. 除非信息泄露,受要约方无需对新要约方的存在和名称做出公告。

7. 要约方在作出任何明确公告之前,须确保有能力完全履行所有现金对价。不需要第三方融资的一方具备优势地位。

第四章 设定:要约期限

1. 一旦要约方被公布,要约方则有28天的期限,这个期限称为,正式提出要约或就此停止的“PUSU”期限。在此期限内,要约方可公布要约意图,也可宣布停止要约。

2. 在要约期限内,提出停止要约的要约方,在接下来的6个月内不得投标。除非征得委员会和受要约方的同意,另行设定期限。

第五章 效力:中国政府审批

1. 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可能需要办理多项国内监管审批。

2. 中国的要约方,应在发布收购要约文件或计划书的81天内取得批准。

3. 委员会不会将中国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视为可以接受的条件。因为,委员会认为此类审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或经济因素的影响。

4. 如果满足委员会要求的各项先决条件,获得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提出收购要约。

第六章 披露:并购信息

1. 要约方和受要约方的信息,须以相同方式提供给受要约方的全体股东。

2. 任何信息的披露之前,最好向全权法务顾问深入咨询,防止发生任何违反FSMA规定和《刑事审判法》条款的犯罪行为。

3. 委员会允许要约各方,在网站发布要约相关信息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但必须是在不违反要约规则的前提下。公开的信息,不应包括此前尚未公开的任何信息。不谨慎的发布和谈话,将在要约期间更改很麻烦,如未来的利润和预期,资产价值等。

4. 在收购要约期内,要约方的任何关联方,以及与要约方达成补偿的第三方,必须予以公开披露,使第三方和要约方一致行动。

第七章 禁止:违规事项

1. 禁止在收购要约之前和期间进行交易。

2. 由于潜在收购要约的价格敏感问题,并购规则实际上只允许要约方,在公布收购要约之前,完成对手要约方股份的收购。

3. 要约方需要掌握技巧并控制非法风险,最重要的是向顾问咨询后再做决策。

第八章 违规后果

1.  强制性要约收购

1) 如果要约方、要约关联方或要约公示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包括任何董事),在任何时候收购了受要约方的任何权益,导致要约方持有的收益要约方股份权益达到或超过30%,则必须对受要约方的剩余股份进行强制性收购。

2.  要约价格必须最高

1) 强制收购的价格,必须是发出要约之前的12个月或要约期间,受要约方的最高价格。

2) 如果要约方或要约关联方的任何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三个月内,买入受要约方的任何权益,或在要约期间或关闭之后待承诺之前,要约方或其关联方的任何人,以高于要约价格,买入受要约方任何权益,则必须将要约价格,提高至为此支付的最高价格。

3.  刑事责任

1) 泄密。从广义上来说,绝大部分情况下,泄密都构成违反《刑事审判法》第五部分规定的刑事犯罪。

2) 违规披露信息。任何信息的披露之前,最好向全权法务顾问深入咨询,防止发生任何违反FSMA规定和《刑事审判法》条款的犯罪行为。

授课老师

孙毅 联合国粮农组织培训专家

常驻地:北京
邀请老师授课:13439064501 陈助理

主讲课程:《投资并购目标分析系统》《境内外并购三级尽职调查》 《国别投资机遇与风险》《海外并购全流程》 《跨境并购扩张商业模式》《并购要约、架构、税务与成交条件》 《核心价值谈判经验技巧》《海外投资并购法律体系与国际规则》 《投资并购风险控制体系》《并购整合成功要务》 《跨境融资与资本运营》《海外私有银行的成立、运营与监管》 《银行控股公司和公司控股银行》《离岸信托、海外税务和资产保护》 《顶层设计之新电改、互联网金融、页岩气》 《离岸金融全球化战略以及对海外投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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