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老师: 李皖彰
常驻地: 北京

【课程背景】

生命重于泰山。党中央多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16年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国内央企国企集团企业的发展阶段与实际需求,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摆脱法律的枯燥难弄,让学员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

【课程收益】

 提升学员关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认知程度

 增强学员合法合规经营管理意识,实现企业长久稳定发展

 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课程特色】

 结合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以最新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有关生产安全及劳动保护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为依托

 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学员学得懂、记得住、用得到、吃得透

【课程对象】生产企业中基层管理者、员工

【课程时间】0.5天-1天(6小时/天)

【课程大纲】

一、安全生产与生产安全事故

›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 我国对于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如何追究责任?

› 我国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怎样设计的?

二、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应当参与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 单位领导是否可以直接任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谁来负责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 生产企业必须对在校实习生进行安全培训吗?

› 生产企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和养护

› 生产企业使用特种设备需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验吗?

›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 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

› 生产单位随意处置危险物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 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劳动需要的防护用品吗?

三、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 安全生产培训是什么?

› 应由哪些人员参加呢?

› 安全培训考核有哪些要求

› 企业中“师傅带徒弟”的做法

›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吗?

› 相关部门有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哪些方面?

›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关安全合格证书

› 生产经营单位中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应当包括哪些?

› 临时工上岗必须要培训吗?

› 工人在培训期间有工资吗?

› 什么是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四、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 不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能否上岗工作?

› 生产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减轻或者免除企业安全责任的,要承担什么责任?

› 从业人员对工作环节的危险因素是否有知悉权?

›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从业人员是否可以弃财保自己?

› 从业人员是否应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会受到什么处罚?

› 从业人员可以拒绝企业的强令冒险作业要求吗?

› 生产经营单位区别对待被派遣劳动者

› 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任承担

› 在安全事故中受伤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

五、生产安全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在多长时间内进行上报?

› 如在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吗?

› 为隐瞒事故发生原因,避免受到处罚,对事故现场进行破坏的行为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上报给哪个部门?

› 生产单位拒绝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怎么办?

› 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

› 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 应急物资及装备定期检测和维护

› 事故单位、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事故单位对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的处罚不服

› 在事故调查中销毁证据的行为

›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安全事故的行为

› 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拒绝接受调查

› 在事故调查中为减轻责任要求员工作伪证

› 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逃匿

› 发生安全事故进行抢救时,任何人都有义务配合吗?

› 生产单位都应该设立应急救援组织吗?

六、监督管理与相关责任追究

› 工会的职权是什么?

› 面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变相收费,企业应该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职工在遇到生产单位有违反安全的生产情况时可以向哪里举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否负责企业的安全检查?

› 生产单位担心在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检查时泄露技术秘密

› 可以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吗?

› 企业负责人不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上签字

› 有重大隐患的生产企业

› 媒体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有法律依据吗?

› 出具虚假证明

› 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处罚

› 发现的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应当怎样做?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企业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 企业对于生产安全所致的事故,经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

› 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七、课程回顾与总结

授课老师

李皖彰 企业经营风险与商法实战派讲师

常驻地:北京
邀请老师授课:13439064501 陈助理

主讲课程:《新法速递-北京高院、市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解读》 《新公司法解读与实践》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全过程风险管理》 《最新法律法规宣贯与合规管理》 《企业反垄断法合规理解与适用》《股权攻守道—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与股权顶层架构设计》 《新公司法及国有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超级合力—新公司法下创始人的股权化思维》《财富管理与传承:3.0时代家庭财富管理》 《新公司实施影响及查扣冻常见法律风险预防》《劳动用工·防患于未然—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及应对管理策略》《商业银行自律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 《公司法新规对银行业务影响》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与合规》

李皖彰老师的课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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